请问谁知道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别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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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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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5 05:5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5]26号
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 350 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 2005 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 [2005]2 号)的规定,现就 2005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5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缴存比例仍为 8% ,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 10% 。
二、各单位应以 2005 年 6 月底在职职工为依据填报职工人数;以 2004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文件规定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0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按 1417 元执行。
三、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申请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须在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时向所属管理部报送 《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申请表》, 由管理部根据授权进行审批,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归集执法处备案。经批准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加的,不再另行审批。
四、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享受优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中心批准,可提高到 20% 。经批准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
五、对于申请办理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管理部需在认真审核材料后,报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
六、各单位应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前 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报至所属管理部。
七、因新系统中登记信息变动较大,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登记信息,各管理部应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
八、新《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量较大,各管理部要精心组织,做好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填报、录入的指导,确保 2005 年 6 月底前完成新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6〕12号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134号)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建办金管〔2006〕2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6年5月8日起,调整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各档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5年)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96%调整为4.14%;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41%上调为4.59%。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罚息利率,仍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三、执行本次利率调整的具体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根据央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合同约定期内,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定。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6年5月8日以后划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中心”尚未划款的)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四、各承办银行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规定执行到位。在执行利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贷款管理处和财务会计处联系。联系电话:82717462(贷款管理处),82734473(财务会计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