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集体企业破产需要什么手续?程序如何?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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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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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0:11
一是破产企业A企业无任何实物资产,其资产全部表现为对B企业的债权,而B企业又是A企业的借款保证人。
二是B企业作为破产企业A企业的全资企业,与A企业存在着债权和股权两种关系。
三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B企业目前也已资不抵债,且其全部资产又被某省高院依法查封。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A企业破产案件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在破产程序中加以解决。
本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问题1、债务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如何处理?
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三)之规定:“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本案中,甲企业在某省高院的民事诉讼中,有两个被告,一是A企业,二是B企业。*受理A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时,省高院的民事案件还未审结,中止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待A企业的破产案件终结后,*可恢复审理甲公司对B企业的诉讼,甲公司在A企业破产清算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可要求保证人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2、债务人申请破产,*能否撤消对保证人的财产查封?
不能。依据《破产若干规定》第36条之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度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强调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撤销强制措施,而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某省高院依甲企业的申请,查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B企业”的资产,B企业并非本案中的破产企业。
问题3、本案中的债权人乙公司是企业法人,其借款利息能否被列入破产债权?
不能。依据我国严禁企业之间进行非法借贷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A企业与乙公司的贷款属于非法借贷,属无效合同,其利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应被列入破产债权。对此问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进行债权确认时应当予以注意。
问题4、债权人因破产案件受理后停止诉讼、执行的,其支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应该列入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因为诉讼和执行只是一般意义上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案件,债权人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从主观意愿和客观效果上都是债权人的个别债权得到清偿,实质是以债务人财务产清偿债权人个别债权,故应列入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中,不应列入破产费用。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主动要求解封,其支付的诉讼保全费用是列入A企业的破产债权还是破产费用?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还有待于同行们商榷。笔者认为,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因为其诉讼、查封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受偿,属于个别债权的受偿,其支出不属于公益费用,因此,不应列入破产费用。
问题5、如果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假设,本案中,进行破产宣告的是保证人“B企业”,那么,以甲公司为首的四家债权人是否有权申报债权?
无权。依据《破产若干规定》第55条第10款之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才属于破产债权。本案中,B企业虽为四家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截至目前为止,四家债权人均未取得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问题6、本案中A企业作为破产人,其全资B企业应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B企业必须破。其法律依据是《破产若干规定》第179条之规定:“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持此意见的人认为该条款中的“需要” 是指符合破产原因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资不抵债,就必须走破产之路,进行破产清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B企业无需破产,只需进行清算即可。其理由是,“需要”不是必须,如果经过债权人一致同意不破产,可以任意清算方式偿还债务。
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组织人员对B企业进行清算还债,因为法律对集体企业并无“资不抵债”必须进行破产的强制性规定。开办人和全资企业既有股权关系又有债权关系,开办人破产,毫无疑问,必须对全资企业进行清算。只要全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不走破产之路。若一破到底,势必加大了费用开支,降低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问题7、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等三种方式进行一次或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由债权人会议以表决形式通过的。笔者认为,本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在B企业清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即将A企业在B企业的实际受偿债权金额作为A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可变现的分现金,无法变现的可进行实物分配。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本文案例分析和破产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银行在贷款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制止信贷企业的“假破产,真逃债”行为。对于信贷企业提出的破产案件,如果我们认为该企业有逃废银行债务,进行破产欺诈嫌疑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即依据“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有异议的,可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10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2、对于已涉及诉讼和执行的信贷企业,应确定合理的维权对策和方案。尤其是对于其它债权人已起诉或申请执行贷款企业的民事案件,胜诉执行后可能影响到我行的债权实现的,如果该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我们可以债权人身份提起企业破产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行利益。本文中的A企业破产案既是一个典型的银行采取诉讼对策的案例。
3、银行要密切关注贷款企业保证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改制动向,确定诉讼措施,以实现银行依*利益的最大化。尤其对一些信用差、经营差,濒临破产边缘的保证单位要主动起诉,以争取早日拿到*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免在保证人申请破产时因无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无法申报债权,从而使农行遭受损失。
4、要认真核实债权本息和金额,确保债权金额准确无误并及时申报。如果银行已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在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认真确定债权申报范围,要把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一并列入申报范围;若银行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申报债权时,要将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计算在内。同时一定要按期申报,逾期申报,清算组不予登记。
5、要认真、全面搜集债权申报材料。《破产若干规定》第61条第(7)款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列为破产债权。银行在申报债权时,要想尽办法搜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书面证据,以免遭受损失。
6、对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要做好向保证人的追偿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11
简述破产的基本程序
1破产案件的申请;
2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申报
3债权人会议决议
4破产和解与整顿
5破产宣告
6成立清算组
7破产清算
8破产终结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11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