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等级的问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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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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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5:13
井田制是我国最早的土地制度,也是史学界争议最多的土地制度。且不论历朝各代文人政客对井田制的富含理想主义色彩的憧憬,单是近现代以来,在20世纪近百年内众多学者对其存在与否的问题便也曾展开过无数次的激烈论战。在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之后,史学界基本达成了井田制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共识。井田制始自夏商,成熟完善于周。但关于它的较早且为完备的记载当数《孟子•滕文公》:“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从孟子的描述中可知井田以方块为形共九百亩,由八家共用一井耕之,每家各占私田一百亩,中间一百亩为公田。经此细分之后的土地形状像“井”字,故谓之井田。八家需先在公田上耕作,以缴纳孟子称之为“助”的劳役地租,然后,各家才能对自家的百亩私田进行耕作。尽管孟子对井田制的描述可能也包含了一些个人的治国理念,但透过其理想化、模式化的外壳,我们也仍能从中窥得井田制的一斑。除了公私田之分,井田制最突出的另一个特征便是劳役地租。“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在这里劳役地租和公田密不可分,二者成为阶级和剥削形成初期的第一个较完善的表现形式。就井田制的性质而言,应该是“一种打上了阶级、国家烙印的村社土地所有制” ,是已经不再完善的土地公有制,是土地原始村社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
除了状像“井”字的田块之外,还有一种沟洫纵横其上的井田形式。成书于战国而反映西周*经济制度的《周礼》对此有所记载。《周礼•地官•遂人》所谓:“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王畿”。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在成片的方块土地上纵横其间的大大小小的田间水道和道路阡陌,这已经是相当完备的农田区划体系了,标志着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之原始社会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另外,井田制还采取了定期调整轮换份地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而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饶角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通过调整更换份地,不仅能够“财均力平”,对调动百姓的生产积极性也是大有帮助的。
盛行于西周的井田制集土地使用、管理和赋税于一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到了春秋中期,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出现使得公田之外的私田被大量开发,耕地面积日益扩大。贵族领主对私田的狂热追求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家岁入难以为继,各国不得不改变劳役地租的税赋制度,纷纷实行“初税亩”、“相地而衰征”、“十一而税”等税制,井田制逐渐荒废。
二、 名田制
以商鞅“开阡陌决裂封疆”的一系列改革为标志,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了,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秦国的名田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第二,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 名,就可获得1 级爵位,并增加1 顷田和9 亩宅。秦国这里的宅,显然是指一块面积为9亩的宅地,而不是一套住宅。第三,每获得1 级爵位,就可以向官府申请1 名庶子。第四,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享有数量不等的“税邑”。五大夫享有300 户的“税邑”;原来是五大夫并享有300 户税邑的,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00 户。税邑是指从某一地区的农民中划出若干户,其赋税由有爵者享用,而不是上缴国库。这些农户仍然由当地官府管理,有爵者只是衣食租税,并不占有税邑内的土地和农民。第五,拥有600 户税邑的五大夫,以及爵位高于五大夫者,还可以养“客”。第六,由于爵位只能降等继承,决定了与爵位挂钩的田宅和其他各项待遇都不可能世代享用。打破世卿世禄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减少变法中的阻力,贵族的既得利益不可能一夜之间被剥夺,而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的。” 之后的汉朝仍然承袭了秦的制度,按户籍和军功授田的土地制度除了各等级所授田宅的数量有所不同之外,秦的名田制基本上在汉朝沿袭了下来。
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按户籍计口授田(此所谓名田制的由来)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土地可以买卖。按户籍授田实现了国家借用土地对农民的严密控制;凡在户籍之民皆可得一定土地,也能使民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按军功封赏土地的制度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的军功地主,无疑对当时的封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正是在这一土地制度之下秦一统六国,而汉朝的文景之治也创造了令后世艳羡不已的繁荣与昌盛。
名田制开了土地私有之先河,然而土地私有制不可避免的矛盾-----土地兼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买卖的大量进行开始显现,并最终成为一股浪潮开始冲击名田制。至汉武帝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几乎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程度。在这实行名田制后的第一次兼并浪潮中,除了普通自耕农的土地纷纷被豪强所兼并之外,另一类被大量兼并的土地便是军功土地。军功地主的子孙多半骄逸无度、难承其祖之遗风,他们或因违反国家法禁亡国陨命,或碌碌无为杂于庸保,祖上因军功所获得的土地皆被他们变卖一空。名田制渐至名存实亡,加之后来国家不再以军功授田宅而开始以金银实物为赏赐,名田制终至消亡。土地兼并冲垮了名田制,从此以后,兼并与反兼并便在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史上开始了长达千年的此起彼落、此消彼长的拉锯式斗争。
三、 王田制、屯田制和占田制
王莽在历史上是一位被严重歪曲了的人物,在他登上帝位之后所实行的一系列新政以及由此体现的经济思想确是相当独特和有见地的。尤其他推行的王田制,尽管仅实行三年即被废除,但所体现出来的对土地兼并原因的认识可以说是非常深刻而明确的。正是基于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是土地兼并根源的正确认识,他推行了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的王田制。其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土地,将男丁不过八口的家户所占土地*在一“井”(九百亩)之内,超过部分分与乡邻宗族,无地农户可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标准由国家授予土地。但为何这样一个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改革方案最终却是彻底的失败呢?史家所言“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可见本身不尽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富豪吏胥勾结乘机变相大量侵占土地的人为因素共同导致了非但未见缓解反有加剧之势的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但这只是表象,真正导致王田制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却正是禁止土地买卖这一解决土地兼并的根本良方。因为在当时那样一个以分散的单个家庭劳动为主的封建农业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与之相适应的只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相伴而生的土地买卖制。尽管会不时导致土地兼并的泛滥,但封建经济中的土地小私有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小私有经济既需不断分化,则土地买卖便不能人为加以阻断。一句话,在封建经济体系的上升时期,在封建土地制度还有发展空间的时期,就要硬生生斩断它,这种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超时代做法是不可避免要走向失败的。
王田制未能扼制住土地兼并便即告破产,加之汉朝末年战乱迭起,民不聊生,大量土地荒弃。为了应付战事需要,曹魏又开屯田之风,吴、蜀也紧随其后。屯田制可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军屯是指组织军队开垦荒田以给军粮,民屯是指招徕流民耕种屯田为军队或国家生产粮食。屯田为国家所有,士兵、农民在其上耕种要上交给国家和军队一定数量的佃租,留下的余粮归自己,且屯田兵客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罪及妻子。这一时期广泛实行的屯田制给连年征战的三国提供了大量的军粮给养,也使一些无地农民能够依靠屯田糊口,有助于安抚百姓稳定人心。但是随着西晋王朝的建立,战乱纷争暂告一段落,屯田制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加之到屯田制后期,军民所屯之田大都被监督屯田的官吏所侵占,国家对屯田的控制日益薄弱,国家之屯田大量流失于豪吏。另外一些世族大姓由于占有大量土地其势力非常强大,往往有大批的破产农民和自耕小农依附之以求得到荫庇。足以同国家相抗衡的世族地主由此产生,他们往往有某种免役免税的特权,从而对国家财政收入构成了一定威胁。为了同世族地主争夺劳动力,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西晋太康元年颁布了占田制。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与官吏的占田数量的最高限额,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数量加以*,另外,还有对普通百姓占田课田的规定 见于《通典•食货门》“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对于税赋规定要以实物缴纳,谓之“户调”“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棉三斤”。
从上述占田制的内容来看,它对门阀世族最高土地占有数量加以*以期能对土地兼并加以抑制,对大户荫庇依附的劳动力数量的*是为了能够将一部分劳动力吸引到国家所控制的公荒土地上来,从而增加*财政收入。对普通百姓按照劳动力强弱的不同分配土地数量和征课租税,这较之于以前的土地制度大有进步且是值得称道的。尽管占田制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对世族大姓所拥有的土地超过限额时应作何处理,还有随着正丁次丁、男女小老的变化,原有分配的土地该如何变换等等,这一土地制度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单就其满足许多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来看,它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对恢复当时残破的封建经济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四、均田制
在占田制实行两百多年后另一种更进步更完备的土地制度建立起来了,这就是北魏于泰和九年颁布实行的均田制。后来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沿袭了此制。均田制产生的客观条件和占田制差不多。也是因北魏建国前的战乱纷争破坏了原本稳定的封建社会经济。广大人民流离失所,北方的汉族居民大量南迁,北方土地或成为无主荒地或为外族征服者所占成为牧场。为了在战乱中自保,一些世族彼此结为堡坞势力强大,大量未南迁的贫苦民户为了生存也依附于堡坞大地主。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由堡坞地主掌握,对已经趋向巩固的北魏政权产生了阻碍,对封建经济的恢复也很不利。另外由于北魏政权对汉族来说是外族,为了缓和*,吸引南迁百姓返回故里并对返回者进行安抚,也促进了均田制的实行。
均田制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地四种。超过十五岁者即行受田,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可受田。但奴婢所受之田归其主人所有,对耕牛受田数也有一最高*。在产麻地区,每一男丁另受麻田十亩,女丁五亩。这两种田对于受田者来说需“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对奴婢及牛所受的田地则须随奴婢耕牛的变动而变动。对于初次受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夫桑(榆)田二十亩,该田一经分配“皆为世业,终身不还”。奴婢不受世业田。超额之桑(榆)田不必归还*,可以自行卖与不足者,但定额内之田不得买卖。新到居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建筑屋舍,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每年还田定于正月举行。还有一些对老小残疾、寡妇守志者的特殊优惠规定以及其他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都使得均田制比占田制在可行性和完备程度上更进了一步。由于农民获得了一定量的土地,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百姓生活逐渐安定,国家财政税收更有所增长,北魏经济由此走向繁荣。可见对于恢复并巩固封建经济以及缓和阶级矛盾、*,均田制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属于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均田制成为中国封建史上最为有效和周密的土地制度。但是,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只要私有的小农经济存在,农民阶级就要不断分化,地主阶级就会不断兼并土地,这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必然。因此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国有土地的日益衰竭、大土地的激烈兼并以及大量农民的破产逃亡和户籍混乱使得均田制难以为继,终于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而彻底崩溃。
至宋朝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兼并现象愈发严重,从而租佃制度有了较深入的发展,契约佃租和定租制逐渐普及。租佃契约期满后佃农可以自行决定离开或继续续约,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轻;固定的地租使得佃农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在一定时期内对封建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随后的明清两代土地兼并现象仍是广泛存在。在宋朝的基础上租佃和雇用关系进一步发展。在南方商品经济发达地区永佃权开始流行。永佃权是指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这种对土地的耕作使用权是田面权,和属于田底权的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且相当彻底。租佃者不仅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还可以将田面权出卖、抵押、典当。佃农的生产积极性由此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也更有所发展。农业雇工的出现是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这些都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时期的土地关系状态。
纵观我国历史上实行的各种土地制度,从井田到名田再到王田、占田和均田,土地制度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通过不断的改变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状况的变化。每一种制度从产生到成熟再到消亡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当时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到促进发展再到阻碍其发展的过程。超前或落后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都不可能有促进作用,最终只能被淘汰。因此,我们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一定要遵循这一规律,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以及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反映生产力发展内在要求的基准上进一步完善、创新和改革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任何忽视当前农村生产力状况的改革措施和方案,即便在理论设计上相当完善,但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有效解决则难以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甚至反而会引发更大的混乱。大跃进时期建立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的制度模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反面例证。只有立足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和我国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层面上去探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道路,这才是根本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问题之道。
当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体上有如下三种思路:土地私有化、土地国有化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土地私有化,是从上古的井田制就开始了村社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的过渡,到商鞅变法实行名田制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之后历朝历代虽有各种形式的国有土地,但私有土地均占主体。除了短命的王田制之外,始自北魏泰和九年的均田制一度使得以土地私有为主体的制度发生变化,至唐中叶均田制衰败,从此土地制度又恢复私有化为主,直到新中国建立,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土地私有才就此结束。从上文对史上各种土地制度的分析来看,我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史,又是一部兼并与反兼并的土地斗争史。土地私有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相伴而生,这是客观的经济规律。以史为鉴,对今天的土地私有化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主张,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旦恢复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势必会造成土地的大量兼并。尽管兼并和集中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但是,落后的农村生产力状况以及大量廉价农村劳动力的存在,会使劳动力对资本进行大量替代,从而土地集中经营成本可能会高于分散经营的成本。另一方面,即便能形成一部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土地上脱离出来的农民,由于自身技能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全部被非农产业吸收,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将会造成众多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流离失所、无计维生,从而引发社会混乱。如此一来,非但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再说土地国有化:随着人口的大量增加,作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土地,其稀缺性会日渐凸显且人地矛盾日益尖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其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趋势是从私有化到公有化。因此,土地国有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目前生产力条件下,除了将现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收归国有的现实可操作性(要视国家承担巨大人力、财力和物力支出的能力而定)有待商榷之外,仍然是,土地收归国有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能否解决好从土地上脱离出来的农民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因此,综合来看,当前的土地改革以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创新最为可行。针对当前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些弊病,可以进一步探索清晰界定集体产权主体、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改革方案。同时,通过制定和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推进和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速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为日后的土地国有化改革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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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5:13
根据现有的资料记载,古代的土地根据土壤的肥力以及农作物出产情况分为八种,有关详情解释如下:
1、简介:
古代耕地按照土地的肥力、产出量和能量,被划分为“天、时、地、利、人、和”六种等级,“天”字地为最优质的水地,土壤极为肥沃,“和”字地最为贫瘠。
2、有关各级别的土地对应的纳税规定如下:
各地的官府对土地进行甄别评级后,按照地契承认土地所有,并按照土地质量等级制定赋税标准。优质的“天”字地缴纳的税最高,其他依次递减。有些地方地形复杂,比如山区、丘陵,往往是几步之内土地肥力差别较大,这样生产的粮食就是杂出,按照土地各种等级的土壤比例进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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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5:14
古代耕地按照土地的肥力、产出量和能量,被划分为“天、时、地、利、人、和”六种等级,“天”字地为最优质的水地,土壤极为肥沃,“和”字地最为贫瘠。各地的官府对土地进行甄别评级后,按照地契承认土地所有,并按照土地质量等级制定赋税标准。优质的“天”字地缴纳的税最高,其他依次递减。有些地方地形复杂,比如山区、丘陵,往往是几步之内土地肥力差别较大,这样生产的粮食就是杂出,按照土地各种等级的土壤比例进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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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5:15
土地等级按地域来分,尚书礼记里有详细记载,每个地方土地属于什么等级,缴纳几等赋税,至于为什么按地区分,是官方经过实地考察的确列的,例如东原一带,土地是肥沃的红色黏土,土地质量九州之中第二等,赋税第五等;冀州,土地是白色松软的盐碱地,土地属于五等,出一等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