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处理?财产能百分之百被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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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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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3:56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时小内作出裁定;……”
根据上列法律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如下:
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因为诉讼请求有给付内容,才能有将来的执行问题。财产保全是针对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对单一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不涉及到执行内容,没有保全的对象,不能采取财产保全。
2、采取财产保全必须是出现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由。
这个事由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将争执的标的物或有关的财产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也可能是因争议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日久变质、腐坏,或者受季节时间推移的影响,使标的物的价格急剧下降、贬值等。由于上列事由出现,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因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然出现争议标的物或者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不存在或者被转移、隐匿、不易查找的情况,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只有这种确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的情况成立,才能进行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