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保证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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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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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30 06:22
1、买卖合同中,《合同法》规定了收货方验收的期限。
2、《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
3、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收货方的验收期限有以下几种:
(1)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验收;
(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这个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货方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期限;
(3)无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检验期限为2年;
(4)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四项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30 06:23
合同法规定质量保证期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无规定的则买卖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且又无约定质量异议期的则在两年内提出质量异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30 06:23
真是要分清是什么样的产品或者货品?不同的产品,货品有不同的保质期,根据不同的产品,货品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先要说明标的物是什么?然后才好回答,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标准,如果高于法律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