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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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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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4:31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标准如下:
1、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39600元(月均3300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月均5000元)”;
2、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2万元”放宽到“低于15万元”,将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43560元(月均3630元)”放宽到“低于7.2万元(月均6000元)”;
3、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3.2万元”放宽到“低于18万元”。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4:31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标准如下:
1、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39600元(月均3300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月均5000元)”;
2、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2万元”放宽到“低于15万元”,将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43560元(月均3630元)”放宽到“低于7.2万元(月均6000元)”;
3、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3.2万元”放宽到“低于18万元”。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