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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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1:20
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办理材料有用地申请书、介绍信、证明(村民委员会或国有基层组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如需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意见(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复(申请使用农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