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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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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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34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这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通常合并定价。案例:建艺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同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另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8年5月份,该公司销售建筑装饰材料100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取得有*专用*的进项税额12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20万元。
筹划分析:建艺公司既有混合销售行为,也有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即销售建筑安装材料和租赁建材设备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因而可以分开核算及纳税。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建材的同时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显然是密不可分的,必须合并定价并统一纳*或营业税。至于具体是纳*还是营业税,取决于建艺公司是以销售为主还是以提供劳务为主。本例中年货物销售额/(年货物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100/(100+60+20)>50%,所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
参考法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特别提示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20:34
饭店提供客房这属于配套销售服务,不算是混合销售行为,我认为,如果餐饮服务提供你洗车或者向您销售服装啥的这应该是混合销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