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前没有假条会赔工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30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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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9:18
工伤职工休息期间没有假条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前休养时间,没有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假条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确定停工留薪期以及超出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是应当复工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9:19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按照条例中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原则执行,如果你鉴定结果不符合条件,那么企业可以酌情扣除你工伤鉴定结论前企业所负担的相应的钱物和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9:19
也可以鉴定的时候一块鉴定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