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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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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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0:15
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购房*、房屋平面图、房产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登记机构所需要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