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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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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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3 00:47
【法律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