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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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23:58
无论经济处于高涨时期,还是萧条时期,公司并购在资本市场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其中,股权式并购是通常采用的主要方式。此类并购交易一般涉及的金额大、时间长、交易复杂,在股权并购合同签定前,收购方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是估价标的公司、控制并购风险、确定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在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果收购方对于被收购方已经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由于过失、疏忽等原因而没有发现而所造成的自身损失,应当自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收购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这里的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必须为具体的且被收购方所理解的信息而没有提供,被收购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收购方没有要求的或没有预测到的信息,原则上,被收购方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应严格掌握,要以信息为重大及对收购交易本身有重要影响为前提。股权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收购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审查、被收购方对信息的提供,关系到双方法律责任的认定,因此,如何把握信息的审查与信息的提供尺度,也是并购尽职调查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