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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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3:47
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为:
供方不交货或少交货、提前或逾期交货应分情况承担责任。如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如因违约自销不履行合同的,应偿付需方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0%的违约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国库。
需方按供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前往前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未能提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由于供方在交售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交售鲜活产品如有污染和疫病的,除需方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者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由于包装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需方的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对供应方交货数量、质量、包装或者交货不符合规定而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管,在代保管内,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供方在接到需方对产品验收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日内负责作出处理,供方未按时处理的,应视为默认。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为:
需方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以及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应承担退货、拒收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中途退货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需方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以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的违约金。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应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供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或已验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异议的,应视为默认。
需方对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间,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应按延期付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