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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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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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0:58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征收土地,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征收土地附着物,配置补助费是失地农民。前两个对象是物体,是物体征收的损失补偿,基于损失和补偿的法律因果。下一个对象是人,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动配置,这个项目是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权利,条例第26条第1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0:57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征收土地,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征收土地附着物,配置补助费是失地农民。前两个对象是物体,是物体征收的损失补偿,基于损失和补偿的法律因果。下一个对象是人,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动配置,这个项目是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权利,条例第26条第1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