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文书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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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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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22:39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原审*将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起诉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理论依据是:
1、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裁作用。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
2、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3、公平原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
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
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
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