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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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53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9会计法往来款中借款人和用款人不一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往来款中借款人和用款人不一致时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