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否应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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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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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9:44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债权人保证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民*应刍追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不应当追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笔者同意上述笫二种观点。理由是:
笫一,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其附条件未成就,合同尚未生效,人民*不应当追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虽然成立,但必须在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生效,在这之前,因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尚不生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不应是被告的主体,更不应与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最高人民*已明确规定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人民*不应当追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最高人民*的这一明确规定,早为我们解决了上述争议。
综上,上述笫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9:4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