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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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4:28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令第232号)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 (二)高密度饲养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4:28
水源地严谨养殖和垂钓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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