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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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4
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扩展资料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参考资料国家*-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5
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扩展资料: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
(4)普通小学、*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5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4)普通小学、*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文章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 钮东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6
这很难说啊,看你经不经常在家做饭,洗衣洗澡,看电视玩电脑了开空调了。少了电费四五十,水费三四十,煤气费三四十就够了。多了得翻三倍。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6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4)普通小学、*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4
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扩展资料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参考资料国家*-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5
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扩展资料: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
(4)普通小学、*小学;
(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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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4)普通小学、*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文章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 钮东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6
这很难说啊,看你经不经常在家做饭,洗衣洗澡,看电视玩电脑了开空调了。少了电费四五十,水费三四十,煤气费三四十就够了。多了得翻三倍。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6:16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初中;(4)普通小学、*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