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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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03
辽宁省持证残疾人、残疾军人(八级以上)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版)网页链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依据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