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4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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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08:38
企业会计准则15号解释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15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在销售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应当相应确认存货,不得将试运行收入抵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由此,试运行所产生的收入,不再冲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而是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在财报中列示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对于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在财报中列示为资产处置收益。本条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众所周知,对于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造假,往往涉及到现金流的造假,而利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对现金流造假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对此解释15号分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以及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分别做了规范。
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列示为 “其他应收款”项目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 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 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 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 收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 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根据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于集团内的金融资产、负债不得相互抵消,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
有关资金集中管理财政部还专门出了一期应用案例,会计处理其实并不复杂,把它理解为关联企业往来款即可,在规范出台之前大多数企业也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之所以对于这部分会计处理规范高度重视我认为是因为通过资金池造假的上市公司实在太多,需要明确规范以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