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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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0:19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专用章了。
除特殊情况以外,在开具*时*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盖章问题规定: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开具时不加盖*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专用章。”
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重新开具**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代开*专用*,需要收款方加盖*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代开普通*,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专用章。
*章与公章的区别:
公章: 国营单位,事业单位,有限公司,个体户,*机关,军队公章均为圆形,其中公司为42MM,个体为38MM,不同地区尺寸可能有少许差别,不过大体在38-42MM之章。
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为三资企业,公章为45X30MM椭圆形双边章。公章通常用于公文,证明材料及签订合同。材料有胶印,牛角印,原子印章,机雕渗透印章,回墨印,木头印,回墨印等。
*章:*章为椭圆形,40X28MM的尺寸,上刊公司名称,中刊税号,下刊*专用章,最下面刊仿伪码(有些城市未实施仿伪码),可用材料为胶印,原子印章,渗透印,牛骨,用于*上盖章专用。
**专用章弄丢了,需要先去国税局报案,然后税务局的专管员还有可能会对你进行罚款。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是在报税的时候不小心弄丢了,要在24小时之内向专管员报案;如果是被盗就得视情况不同向*和专管员报案。
将情况反馈给税务,写一份丢失说明,接受罚款,然后去*备案,之后到指定的地方去刻章。
雕刻格公司印章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介绍信(税务局出具)
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区的*办事大厅填一份申请刻章的登记表,填好后送到指定的刻章处进行资料的扫描及缴费,扫描好的资料上面刻章处会填上编号之类的,你在将这些资料交回*办事大厅的窗口进行审批,审批后他会给你一个芯片和刻章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印章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0:20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专用章了。
扩展资料:
1、*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加盖*专用章。
2、*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专用章,这样是不可以的。
*上只需盖*专用章。
3、*上盖了*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作废或红冲。
4、*上的*专用章盖反了,*还是有效的。
5、*若未按规定加盖*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7、盖的*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不一定有问题。
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专用章,此时*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专用*,需要收款方加盖*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代开普通*,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财政-*章盖的不清楚,可不可以再补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0:20
企业在开具**时,因盖*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0:21
可以补盖啊。你可以让出具*的单位重新给你盖一次章。不过不要和原来的重叠。在新的空间改一个。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0:22
当然可以的不清晰当然得要重新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