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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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0:19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对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可撤销行为,人民*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人民*也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是管理人。债权人等虽是直接受害人,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不过其有向管理人建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向*提出要求管理人进行诉讼的请求,必要时还可撤换管理人。这是因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权利由管理人行使,所以为维护破产财产而进行的诉讼,也应当由管理人提起。破产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现行破产立法中也有此项规定。但由于破产法与刑法不相衔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上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破产法规定对破产欺诈行为等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中对破产犯罪尚未作相应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破产欺诈行为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必须尽快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规定对破产犯罪的处罚,以保证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我国应将有关破产欺诈犯罪的具体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等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加强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由于在新破产法中对许多违法行为都规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就必须对刑法提出相应的补充修改草案,使其能够与破产法同步通过实施,确保破产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
此外,在现行破产法中还规定有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之国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他们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是,目前所谓行政处分在市场化体系的企业中已经逐渐失去实际意义,尤其是对那些与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往往根本无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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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0:19
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