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47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22: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第八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因地制宜,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公用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污染、损毁、移位或者丢失,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复位或者补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区域内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七条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工业区、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建设规划,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七)待建地块,责任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八)城市绿地、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公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焚烧物品,以及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餐饮经营者要单独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市政、供电、供水等设施产...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

服务热线:400-885-3078北京九州鹏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组装生产、定制集成、服务运维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产品包括粉尘检测设备、本安/矿用防爆测尘设备、烟尘检测设备、CEMS系统、气溶胶发生器等,形成了“九州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职责、违规收费罚款、滥用职权、打骂侮辱当事人、损坏侵占当事人物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通过详细规定了违反...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1. 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等行为。2.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3.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有权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对于未履行责任的市容环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

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悬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安装设施应保持安全、整洁,不阻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搭建设施需获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以作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于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约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522 【实施日期】 19950522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环境优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围绕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公众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需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在城市...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条例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建筑物、设施的维护、城市景观的协调、宣传物品的管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使用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的保持、车辆的整洁要求、景观灯光的设置,以及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管理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维护。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范围和具体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不清时由相关部门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以及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违反规定者,需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责任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通过实施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七月再见八月你好的说说文案图片大全简短的 七月再见八月你好句子励志心情说说 七月再见八月你好发朋友圈的句子25句 请问谁知道ae运动模糊参数在哪调节? 在福州,想办理宽带,电信、铁通、网通,这三者的每月网费各是多少呢... 在福州选择哪一种宽带比较好? 电信 联通 有线通 移动? 分别怎么样啊... 怎么控制拼多多拍单时间(如何掌控拼多多拍单时间) 拼多多买家反复拍单退款(拼多多买家如何防止反复拍单退款) 用三角换元方法,求过程 除尘器入口含尘浓度将直接影响除尘布袋的选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哪里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前国内的民航飞机都是哪里产的? 叫人可以组成词语吗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约 中国的地效飞行器有哪些? 太难以置信了,中国古代存在飞行器是杜撰还是真事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有几条 关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可以详细说说吗 古代中国人最早设计的的飞行器叫什么? 中国航天飞行器的资料 中国古代飞行器具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中国太空航天飞行器都有哪些 中国首次发射的载人航天飞行器是什么?第一次进入太空的宇航员是谁? 我国最早登月的航天飞行器是什么 一个狮子座的男生喜欢你的表现是什么? 怎么判断狮子座男生喜欢你 如何判断狮子座喜欢你,有这些具体表现 和狮子座男朋友相处的时候,从哪些征兆可以判断出他喜欢我? 怎么判断狮子男是否真的喜欢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是什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什么时候有的? “人”字怎么组词? 谁知道《荣县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人组词有哪些词语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如何贯彻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人的组词 县城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吗 用好、人、是、真、坏、可以组词 如何在不累的情况下骑着一个人? 支付宝带口令红包瞬间被领走,发生了什么情况? 瑶瑶怎么骑人? 热血格斗传奇怎么骑人身上 篮球怎么骑着人上篮啊? 诛仙手游怎么2人骑乘 双人,多人坐骑骑乘方法介绍 nba2k online怎么骑人扣 打印机打印A4图片时不能居中显示图片,图片偏小偏右 关于用A4打印机打印大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