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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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23:30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上海市人民*、上海市*、上海市司法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2017年2月,王女士忽然发现有人来看那套浦东的房子,感觉非常蹊跷,就查询了一下,令王女士大吃一惊的是,房子早在去年8月就被过户给一个姓孙的人,而且已经挂牌330万元对外出售。王女士意识到被骗,于是向*机关报案。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供出了原委,原来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
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事先了解到王女士的房产价值不菲,于是就盯上了这套房子。经过事先谋划,由李某某出借175万元给王女士,向其上家平了120万的债务,并签订借款协议,王女士把她的房子进行了抵押。
之后,张某某又诱骗王女士到外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而王女士对公证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2016年8月,在175万元的借款协议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李某某先撤销抵押,由张某某和孙某某利用那份“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文书”。
后由他人出资,通过张、孙等人银行账户,制作了虚假的买卖房屋的银行流水,由张某某以公证文书“全权代理”将涉案的房产低价过户到孙某某名下,孙某某再以330万元对外挂牌出售。
经徐汇区*提起公诉,涉嫌“套路贷”的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7万借款垒高到175万,最后偷卖了抵押房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23:30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23:31
在上海诈骗了个人5500元会判多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