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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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55
法定受益人有一定的继承顺序,按照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拥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有第一继承人,则后面的继承人无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公外婆为第二继承人。另外法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定受益人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被保险车辆等标的物同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作为出卖人的销售公司会和买受人、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由买受人支付保费,但要以出卖人作为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买受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付款,必须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相应权利,以此方式来确保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将有关权利人约定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显然做法不同,处理程序也不会相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谓的承担担保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那么,设立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目的是什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何作用呢?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拓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