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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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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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16:54
因为法律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个说法,一则不是专门回答法律为什么有力量的问题;二则又提到保证法律执行的力量是国家强制力,这就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力量仅在于国家强制力。其实不然。
而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
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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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的确是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和非国家的社会组织纪律等明显不同之处,也是它比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更有力的原因所在。
但是,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外部的和最终的保证力量,而且从法律规范的整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主体的整体(包括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全体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来说,被自觉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能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主体,都占绝对多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程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16:54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为什么要制定并遵守法律程序?作为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决定的法律实施过程、步骤和程式,法律程序难道不就等于一系列的办事“手续”吗?例如,有人刚刚购置了一部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举行一场婚礼,需要事先确定各项喜庆“程序”;有人要去打高尔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复杂的运动“程序”……显然,制定并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确保机器操作得更加顺利,使事情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也可以取得竞赛的最后胜利。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互冲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我们认为,应当秉持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理由如下:第一,遵守正当程序,虽然可能放纵犯罪,但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冤狱的发生;而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不顾正当程序,虽然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实现具体正义,但更有可能造成冤狱的发生。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论法律》)放纵犯罪与制造冤狱相比,显然后者对司法权威的打击大的多。第二,遵守正当程序可以防止公民基本*遭到侵犯。刑事程序法被誉为被告人的权利法,正当性的刑事程序中满含着被告人的应受保护的权利,因此遵守正当程序,就是保护被告人应有的基本*。而保护被告人的应有的基本*不受侵犯实际上就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第三,遵守正当程序可以控制强大的公权力不被滥用。相对于弱小的个人来说,公权力永远都是强大的,一旦其被滥用,那么个*利将难以残存。而且,应当看到,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滥用是造成社会不公的最大因素。由于一个个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这些程序的不利后果的存在,掌有公权力者运用权力时便不得不遵守这些程序,从而能够有效的遏制权力的滥用。为了并不确定的所谓的实体真实而不顾正当程序,虽然可能获得暂时的极小范围的成功,但这同时给滥用权力打开了一个一发而不可收拾的缺口,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遏制。第四,就我国的情况来说,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正所谓“缺什么补什么”,为了实现二者的平衡,当下必须大力宣扬程序的重要性,而减少对实体的强调。在笔者看来,目前造成司法*和司法不公现象的主要原因便在于司法程序不完善。比如司法不独立、刑讯*供等导致的大量冤案,权力不受制约导致大量的司法*等等,无一不是正当程序的缺失造成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0 16:55
正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按照程序来暗箱操作之类的事情才会少发生,按照程序来能够受到的监督和曝光率就多啦,这样更能实现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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