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站选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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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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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20:31
如今在一些城市,公交站冠名的商业色彩越来越浓。公交站名频繁变换,往往容易让老百姓误入“歧途”,要么坐过了头,要么未到站就提前下了车,很不方便。公交站商业冠名之举,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法制日报》发表文章认为,公共交通本身就是公共资源,其第一要务当然是满足广大群众的公共需求。而站台商业化冠名,得益的是公交公司和少数企业,侵犯的却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公交线路图以及各公交站台的命名等资料其实都需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交站台命名的科学、标准、规范。对此类现象,当务之急是要依法完善管理,更亟需地方*进一步立法加以规范。
《羊城晚报》撰文指出,公交站冠名要服从公共利益。从经济角度来说,类似冠名权这样的无形资产,是属于只有发现、没有成本的“市场意识资源”,不仅确实是“不用白不用”,而且买者、卖者皆大欢喜。但是公交车站名称,首先是一种公共无形资产,其首要职能,是服务公众的公益属性,所以公交车站冠名权的商业开发,就不能毫无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公益的“含金量”不能缩水。作为公交站名,尊重历史,好记易背,位置感强,规范有序,是最该遵循的原则。而将公交车站的冠名权进行商业拍卖,则很难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新华网刊文说,公交站冠名风波,折射出的是一个在公交改革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公共交通公益性和市场化的矛盾。公交站名是城市文化的折射和缩影,具有地名属性,是属于全体市民的公共资源,是*作为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将这种资源授权给公交场站公司这样的公用性企业来经营的。因此,公交企业应该首先明确自己手中的资源不是企业所有的,而是具有公共性,对站点资源的经营应该首先坚持服务性和公益性,应该基于“便民”的原则,完全按照商业行为来运作,是有失偏颇的。另一方面,由于公交的公益性特征,要求公交企业必须在让利于市民百姓的基础上,为公众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出行服务,公交企业经营必须遵循微利、薄利的原则,不能纯粹市场化运作,因此,*部门有必要对公交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运用公共财政补偿公交企业的经营成本,不要把公交企业独立推向市场,让它们自谋生路。
《辽宁法制报》则引述专家观点认为,公交站名和城市公共建筑物以及城市道路一样,是一种城市公共资源,应当由全体市民共同使用。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管理,而不能任由个别企业随意用公交站名牟利。公交企业在决定更改公交站名时无视百姓的意愿,也没有公开说明冠名费的用途,这恐怕是引起百姓强烈反感的原因。将百姓排除在决定公交站名的过程之外,这不仅剥夺了公众参与管理公共资源的权利,也容易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给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违反了公共资源的“便民”原则。至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专家建议,公交企业在给公交站点进行收费性冠名时,应当征求百姓的意见,保证冠名过程的公正公开。在收取冠名费之后,这笔费用也不能装进个别人和个别企业的腰包,而是要将这笔钱纳入城市公共财政系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西安晚报》也发表文章说,企业冠名公交站的做法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地名是大众化文化产品及地域文化的载体,它不属于哪个个人或是单位。以车站所在地的地名作车站名,既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又通俗易懂易记,适用于各个文化阶层的受众。如果以企业名称命名站点,假如出现企业倒闭、迁址、变更等情况,那么站点名称是否也相应要进行调整,那在短期内就势必造成一定混乱,因此,车站的命名应该遵守地名管理的规定,重视其特有的历史文化属性,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其长久性、严肃性的做法,值得有关部门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