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今年4月起是否还能继续享受3%减按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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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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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4:17
可以继续享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4:18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未达起征点免征*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后按1%纳税,2021年继续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4:18
2021年小规模企业继续享受3%减按1%缴纳增值: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4:19
是可以的,优惠*继续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