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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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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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1:17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可以在设立登记时提交)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7、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8、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它开始于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申请登记名称。1991年经*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此时出现了在企业登记前名称可以先行单独登记注册的提法,但这种预先单独登记注册并没有作为一个特殊的名称核准登记程序,在规定中对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程序、操作性规定均较粗。在实践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在企业登记注册前预先单独申请名称登记外,国内企业很少使用该程序。
1994年6月24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根据该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同时,该条例还第一次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1:18
流程:
1、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登记(发照)机关对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登记(发照)机关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查和核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发照)机关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扩展资料:
办事机构信息:
1、受理机构: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办机构: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2、办公地址: 庆元县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庆元县_洲街道_洲街222号1楼-5楼)三楼B区22-23、25-28号涉企证照通办综合受理窗口请到该地址的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 。
3、承诺期限:1工作日法定期限: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4、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服务网-公司设立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7 01:18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也可以在设立登记时提交)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7、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8、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