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重叠因果关系如何定罪?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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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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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8:01
从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务以及机能出发,区分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联系以及事实因果关系,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由立法者所评判,而表现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据以判断确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上的联系。这一界定没有改变多少,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有价值取向的判断。出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刑法认一定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局限于事实联系及事实因果关系,从而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依然是一种联系,是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个是定罪上的机能,一个是量刑上的机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关系涉及对犯罪请便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四)这种联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谓具有法律意义,是指这种联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机能而进入法律的视野,且最终由法律进行评判。
如某甲为一汽车运输队的修理员,明知由驾驶员所驾驶的汽车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维修,驾驶员在不知情况的条件下,在一次出车中发生了重大的事故。
在此案例中,修理员的不作为与事故之间显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驾驶员的业务行为则与事故固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义,不是刑法因果关系,从而修理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
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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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8:01
一,刑法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因果关系仅仅存在于实害犯,如:结果犯,不存在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之中,因为这些犯罪都存在犯罪行为,但是不一定存在犯罪结果。比如: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发生,甲构成犯罪只是危险行为本身,不存在所谓的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构成要件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实害犯(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包括未遂的故意杀人罪,根本不存在结果,只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最终未遂又怎么可能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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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区分此罪与彼罪么?
解析:包括。有的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样的罪名正是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来区分此罪还是彼罪。
还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转化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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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怎么区分认清?
解析:一般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区分,但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区分了。
A,一行为一结果之分析:
第一步:看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刑法上的条件关系: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无前即无后)的关系,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实则为必要条件说。比如: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猛推一把,导致乙的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注意: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千万不能以是否需要定罪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因为甲推乙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是不代表这就是是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也有可能是意外)
第二步:如不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看是否构成假定的因果关系,有该条件固然能产生结果(充分条件),但即使无该条件,由其他条件也能产生同样结果(非唯一的充分条件),肯定说,有因果关系(无前有后,有前有后)
B、两行为(或事件)一结果之分析:要判断前条件还是后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点。注意:这里的两个行为包括行为和自然事件。
判断标准:先看两条件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发生,如同时发生,看是否二重的或重叠的因果关系;如先后发生,除了重叠的因果外,主要就是所谓的介入因素问题。
1、两行为同时发生:
先看是否符合条件说,符合条件说,有因果,公式仍然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再看是否符合二重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条件说,但拟制为有因果,指二重的因果关系。
同时成就的两个以上的条件分别都能导致结果,但在无意思联络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整体考查说,如果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均能发生结果,除去全部行为将不发生结果,则全体行为都有因果关系。(有一必有后,无二必无后)
2、两条件先后发生,
先看前条件是否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否则可能是重叠的因果关系):
如果前条件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则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介入因素(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或曰因果关系被切断)。
注意:先后的两个条件,前条件在司法考试中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后条件即所谓介入因素,可能包括非行为的自然事件。为便于分析,将前条件称为A,后条件称为B,结果称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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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介入因素包括四种形态: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
解题步骤
1、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一定要先看介入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或曰是独立于前行为还是附属于前行为的。)以一般人的生活逻辑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人能想得到的就是正常的、附属的(例如杀人后抛尸就是合乎生活逻辑的)。
2·1、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附属的则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 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或独立的,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2·2·1 如介入因素只是略微提前结果的发生,仅有介入因素尚不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不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2·2·2 如介入因素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切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
举例:如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后来,丙对乙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仅有丙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乙死亡;但是,如丙开*射杀乙,丙的行为足以单独地导致乙死亡,应认定丙的行为切断了甲的行为和乙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介入因素是因果关系部分的重点,尤其是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和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两个要点。注意对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后可能结合未遂、预备、罪数深入考查。
3 例外:如前条件或同时条件之一不足以单独地导致结果的发生,看是否重叠的因果关系:单独的一个条件不能导致结果,两个条件并存才能导致结果,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无一必无后,合并方有后)实际上用条件说也可以得出此次结论。
注意: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模式:不履行义务才是因,产生危害结果(广义,指侵害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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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作为如何违反禁止性规范?
解析:义务的产生途径主要由于:(1)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构成犯罪,还必须以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依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遗弃罪、侵占罪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值班医生有义务抢救病人,交通*义务指挥交通,消防队员有义务扑灭火灾,等等。(3)因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如某甲受雇为某一家庭护理卧病在床的老人,就承担起了维护老人健康、安全的义务。(4)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义务。
注意:不作为不代表没有行为,作为和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违反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
比如:法律命令消防队员必须救火,消防队员不救火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命令性规范。法律禁止医生见死不救,医生看见患者不进行救治就是典型的不作为,并违反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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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而言的是什么意思?
解析: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拿刀杀人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医生见死不救。
两种行为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是直接故意即希望被害人死亡,后者是间接故意即放任被害人死亡。
刑法禁止规范如禁止杀人,行为人积极的杀人(希望)如普通的拿刀故意杀人,
刑法命令规范如命令医生必须救治病患,但是医生通过消极的行为放任病人死亡,就是违反命令规范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丈夫看见妻子意外落水,却不积极救助而是放任妻子淹死,虽然并不希望妻子死亡,但是也不反对和排斥妻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法命令行为人应当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不做该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既可能是积极行为也可能是消极行为。如: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既可能是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积极行为)
法禁止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如法律禁止公民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而行为人积极故意杀人或消极放任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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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均属于义务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区别在于方向刚好相反,命令性规范“必须”做某事,而禁止性规范是“不得”做某事。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7956225.html?si=1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8:02
1、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也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高某与朱某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古某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古某吃后因中毒死亡,高某、朱某二人的行为与古某死亡之间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都是犯罪既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8:02
当然根据近因原则了,也就是找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