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思想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区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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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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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22:14
您好,以下是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
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措施。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
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
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
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古典学派把刑罚最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在怎样更好对犯罪人使用刑罚,从而醉倒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效果方面做文章;而近代学派则认为,应当对犯罪人进行科学的矫正治疗,因而提出了许多科学的处置犯罪人的“刑罚替代措施”。
5.犯罪原因
古典派犯罪学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选择,因此,理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近代学派从根本上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主张把自由意志这一虚假的命题驱逐出犯罪学研究的领域。正如菲利所说的那样,“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 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样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在此基础上,分析实证主义犯罪学家提出了他们关于犯罪原因的看法。龙勃罗梭在分析了大量的人体解剖数据后, 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他认为犯罪是由罪犯的个人基因决定的,而这些基因通过遗传获得,因而所谓的犯罪人是天生的。由于其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又被称为犯罪人类学派的开创者。虽然都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 但是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明显区别于龙勃罗梭。在他看来, 犯罪的原因应当包含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在以上三个因素中, 菲利最为看重的是社会因素, 这是与龙勃罗梭最大的区别点,因此,菲利又被称为犯罪社会学派。
6.刑罚裁量依据
古典犯罪学派关注的中心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但是对于犯罪人主观方面,基本不考虑。以往古典犯罪学派理论中,刑罚是以惩罚性为基础的,这种惩罚性包括报应与威慑两个方面。希望藉刑罚的惩罚性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近代犯罪学派对这种惩罚性到底有多大的作用产生了质疑。菲利认为“古典派犯罪学注意的仅仅是刑罚,注意在犯罪发生之后借助于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各种恐怖后果来确定*措施。”近代学派以社会责任论代替道义责任论, 认为既然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谓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 因此, 犯罪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
7.刑罚方法
虽然古典犯罪学派反对残酷的刑罚,主张刑罚的人道和宽和,但是在古典犯罪学派的刑罚对策当中,处处透露出一种等价报复的思想,他们希望藉刑罚的威慑性和报复性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近代学派质疑刑罚威慑力的存在, 认为既然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那么对于犯罪,绝对不能幻想依靠刑罚措施来应对。事实上,预防犯罪从来就不是刑罚所能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大量其他的制裁性措施和替代措施。
8.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近代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9.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皆有平等的自由意志,故刑罚适用的轻重应以客观危害后果为标准。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轻重的裁量,应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不应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
10.刑罚目的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因果报应为自然的理性,对犯罪者科以刑罚,是其应受的报应。但应为等价的报应,否则,刑罚超过罪责,即属于违反公平原则,显然不符合正义的精神。近代学派则认为刑罚并非对于犯罪的报应,其目的在于对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它一方面教育改善犯罪人,预防其再犯;另一方面,在于儆戒一般公民,使其有所畏惧,不敢触犯法网。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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