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捐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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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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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21:04
码头捐
一、清代码头捐
码头捐为码头经费的变名,清*时期由上海道管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建造码头费用,另一部分拨补筹防局饷银。上海开埠后,黄浦江西岸的一部分划为租界,在筹防经费内,每年津贴英工部局码头费银14000两;法公董局10000两。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码头捐改由海关税务司代征,分拨码头地点:法租界,公共租界,南市和浦东四处。捐款支配办法:收自外洋进出口货物者,全数归英法租界当局分用;收自通商各口岸进出货物者,英法租界当局共得半数,其余半数扣除代征经费后送上海道核收。
二、*码头捐
*初期,码头捐由江海关监督转解财政部。*11年(1922年),经财政部批准,从码头捐中每年拨给浦东塘工局经费1万元,分四委核拨。上海市*成立后,鉴于码头捐年收入数达80余万两,南市、浦东两处各码头的商船捐收入也有40余万两,而江海关拨给市*每年仅1万元。经上海市*与租界当局交涉后,上海市*与江海关税务司于*20年4月28日订立码头捐征收及分配规约12条,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规定所有外洋进口货物,除货币外,由江海关根据*20年进口税则按进口税1%征收码头捐;所有出口往外洋及往来通商口岸货物,免征码头捐。码头捐按季分配,其分配办法:海关在所征的码头捐总数内,提取7.5%作为征收费用;停泊公共租界码头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公共租界工部局;停泊法租界码头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法租界公董局;停泊黄浦江心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按比例分配,上海市*40%,公共租界工部局40%,法租界公董局20%;停泊本港界内的其他处所船只,所载货物的码头捐,拨交上海市*;上海市*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双方议定,担保法租界公董局每年所得数目为规平银15万两,如照规定办法分配的结果,法租界公董局所得码头捐少于担保数时,其不足之数,由上海市*与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得数内平均拨付;反之,如超过每年规平银15万两,其超过之数,平均分拨与上海市*及公共租界工部局。上海市*还须保付海关检役处每月2000元。
*21年12月10日,上海市*与上海税务司双方同意该约继续有效,并为发行复兴公债,增订合约4条。在公债发行期及未完全发行前,原合约继续有效;代征的码头捐由海关直接拨付汇丰银行,作为偿付公债本息之用;本合约及原合约在公债发行期间不得更改或取消。*22年12月31日起,每年年底将码头捐捐率及分配数另行酌定。此项合约订立后,上海市*于*21年委托利安洋行代为发行复兴公债,票面总额600万元,利息7厘,每半年抽签还本1次,20年还清,以市*应得的码头捐为担保,按期偿付。自*16年~23年,码头捐收入253万元。
*34年,抗战胜利后,该项码头捐,仍照原有合约继续征收,其收入仍交利安洋行作为偿付复兴公债本息应用。自*34年9月~38年4月,码头捐收入1832.88亿元,金圆券9.01亿元。
三、日伪码头捐
伪上海市*码头捐有2种:第一种码头捐,开始称渡捐。在吴淞渡口,由日本军特务部工作班主任堀川勉掌管。*27年1月,派伪吴淞*分局伪警多人及吴淞自治会伪职人员驻吴淞渡口,向渡船乘客征收渡捐。征得的捐款,其中四成给船户作渡资,六成作捐税。以后,伪宝山区政务署成立,接办该项渡捐,改称为码头捐,对码头货运船只征收码头捐,按起卸货物吨量每吨征收捐5角。*28年6月,伪市财政局宝山区稽征所,接管区公署征收的捐税,按原办法继续征收码头捐,不到半月遭日本驻宝山区工作班长及日本宪兵队的干预,仍划归伪宝山区公署征收,作为区行政经费开支。第二种码头捐,日军占领上海后,海关代征的码头捐继续征收,所征税款按原办法送汇丰银行保管,由平治明洋行在汇丰银行举行复兴公债当众抽签,汇丰银行代办还本付息。*30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发生后,伪上海特别市财政局认为,汇丰银行不能继续代管此项码头捐款项,便通知汇丰银行将存款移解代理市金库的上海复兴银行办理。该项公债还本付息事宜,也移归伪市财政局办理,码头捐仍由海关代征,还本付息后的多余部分作为市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