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履行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对乙方在司法上有什么不同影响?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4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3:42
如果你问的问题中,甲、乙方是合同的两个相对方,那么甲恐怕就有一个违约责任在这里,乙就在法律上具有了抗辩权以及违约赔偿的起诉权。
例如,假设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支付货款,乙方售卖货物(一般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迟迟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乙方已经做了很多准备却迟迟不能发货,这时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谁先履行义务,乙方就有一个先履行抗辩权,可以直接通知甲方要求甲方立刻支付全部货款。此时若甲依然不能支付,那么就有个违约赔偿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违约金赔偿,如果没有约定,乙方就可以要求甲方就乙方已经为合同履行所做的准备花费进行赔偿。
若甲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一部分没有支付,乙方同样具有合同履行抗辩权,要求甲方全部支付。如果甲方迟迟不支付而乙方已经完成了自己一方的义务的,这就是一个合同之债了,乙方可以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货款,如果超出合同期限或者明显迟延交付,乙方已经催告过的,同时可以要求违约金,这是没有问题的。
具体的区别要看是那种合同。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3:43
另一边是肯定不舒服,所以是现实的,写党未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以及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3:43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乙方可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张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