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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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57
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是怎样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费我国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两类,但是这两类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是按*收取诉讼费的考虑,非财产案件原则上按件收取,具体数额由人民*在法定幅度内收取。财产案件指的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案件,主要包括买卖、运输、租赁、借贷、保管、继承、损害赔偿等引发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人身等关系、没有给付标的的案件就是非财产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案件等。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受理费依不同情况,分别计收。人民*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抚养费诉讼请求,以离婚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人民*在审理抚养纠纷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提出抚养费诉讼请求,为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的双重案件,对于抚养费请求的应按照财产案件来收取案件受理费;单独提出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不属于人身关系的案件,有明确的给付请求,应按照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