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0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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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1:40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党支部*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全员轮训。党支部*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副*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传帮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