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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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2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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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08
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
从总的性质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行政监督管理,它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具体分析上可以从两个层次去认识。
1、工商行政管理具有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是指作为维护市场经济初字的一般要求的管理活动所体现出来的科学性。这是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都具有的共同的管理要求。有商品生产与交换,有市场经营活动,就要有维护市场秩序的管理活动。按照自然属性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注重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的管理规则,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科学有效的组织、监督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属性,是指体现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和国家的意志、利益的管理活动所具有的阶级性。
2、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行政监督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有:一是配置资源职能,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二是经济*职能,主要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三是经济监督职能,对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监督,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08
工商所属于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和*的派出所性质相似。工商所是国家机关工商局的所属部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09
工商所一般是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一般设在镇一级,也是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事宜,主要负责日常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巡查与监管,农贸市场的管理,核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处理消费投诉等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09
维护社会正常工商业经营秩序的*派出的管理机构。镇工商所是股级单位,正式编织不超过5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9:10
工商所条例
1991年4月1日*批准
1991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的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 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人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和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