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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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3:59
一方当事人行使 不安抗辩权 的,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如果其没有 证据 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 债务 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