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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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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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8:15
1.本案虽然是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本案承运人轮船公司根据记名提单约定将货物实际交给记名收货人艺明公司,或者按照艺明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实际交给其指定的陆路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符合美国法律,即为适当地履行了海上运输合同中交付货物的责任,并无过错。
2.首先,本案提单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的,提单首要条款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中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本案提单首要条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适用;其次,《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海牙规则仅适用于与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运输单证相关的运输合同,本案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并且海牙规则没有关于承运人对记名提单项下货物交付行为的规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第三,依据提单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本案争议应当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3.菲达厂在将提单传真发给艺明公司后,没有收到货款,说明艺明公司已经违约,菲达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停止向提单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依买卖合同起诉买方艺明公司,其损失与轮船公司无关。
4.本案中,菲达厂因其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其委托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办理出口手续,所以这两个公司是菲达厂的外贸代理人。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虽是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但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实际上是菲达厂,而且最终两份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也是菲达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9:33
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