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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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2:21
我国《保险法》第67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首先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的,工商管理机关不得核准设立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
这实际上规定了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许可设立原则。所谓许可设立原则,又叫核准设立原则,是指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与特许设立原则的手续繁杂相比,许可设立原则的程序相对简便;而与准则设立原则下一般公司的设立自由相比,许可设立原则又可以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核,在保险公司设立的源头上加以把关,以排除不合格保险公司的产生,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及保险业的稳定。
许可设立原则赋予了保险业监管部门一种特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各国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设置比一般公司更高的门槛,其主要源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