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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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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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5
① “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有广义和狭义说。广义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如利用公司进行洗钱 、组织*等犯罪行为或利用设立合资企业骗取国家各种优惠待遇,主管部门除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事甚至刑事制裁外,往往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法人不复存在。一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言,其本身并不否认公司的存在。狭义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仅指后者。
② 我国旧公司法未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私营企业主为逃避风险,常采取虚拟股东方式成立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皮包”公司,骗取他人财物及通过转移在不同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借《公司法》修订之机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是与世界公司立法接轨所作的有益尝试。
因此,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③ 目的:其实该原则的目的在定义中已指出,这里引用学者话加以进一步说明: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张忠军:《*司有限责任制》 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5
"①“theprinciple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是指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有广义和狭义说。广义说包括两方面,一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如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组织*等犯罪行为或利用设立合资企业骗取国家各种优惠待遇,主管部门除对相关人员进行民事甚至刑事制裁外,往往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法人不复存在。一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主要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言,其本身并不否认公司的存在。狭义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仅指后者。
②我国旧公司法未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私营企业主为逃避风险,常采取虚拟股东方式成立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皮包”公司,骗取他人财物及通过转移在不同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借《公司法》修订之机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是与世界公司立法接轨所作的有益尝试。
因此,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③目的:其实该原则的目的在定义中已指出,这里引用学者话加以进一步说明: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