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裁判员在什么情况下判罚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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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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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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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3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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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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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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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4小时前
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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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4小时前
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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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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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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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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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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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3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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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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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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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3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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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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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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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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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外的犯规都判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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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列举这十种情况时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在前六种情况前冠以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这意味着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断时,应考虑到其动作是否是“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要恰当地握好这个尺度。
(一)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踢球是一场比赛中运用次数最多的动作,在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往往发生踢人的现象。因此,裁判员必须了解踢球技术动作要领,准确地观察与判断。所谓“企图踢对方队员”,是指已作出踢人动作,只是由于没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闪而未踢到,对此仍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二)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用脚或腿勾绊对方下肢,或用身体的蹲伏动作绊摔对方,从而使对方推动平衡的犯规行为。
(三)跳向对方队员
它是指队员跳起的目的不是争抢球,而是向对方身体进行冲撞或蹬踏,属犯规行为。
(四)冲撞对方队员
足球比赛快速、激烈,队员间避免不了身体接触,因此在接触的方式上允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允许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进行冲撞。
合理冲撞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冲撞的目的在于获得球。
2、 冲撞时,球须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一般指2米范围以内)。
3、 一般用肩至肘关节这个部位冲撞对方的相应部位,且上臂须贴住身体。
4、 冲撞时,并非是草率的、鲁莽的,也没有使用过分的力量。
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还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触不到球,此时对方队员为了踢到球可以进行冲撞。
“冲撞对方队员”这一条款中,也包括了冲撞对方的守门员(在国际足联过去的规则版本中,曾规定不得冲撞守门员,以及不得故意用身体冲撞在对方球门区内的对方守门员,自1997年后,国际足联没有再对此进行专门规定)。裁判员在判断是否冲撞对方守门员时,也应依照“冲撞对方队员”的尺度,准确区别冲撞犯规与合理冲撞。
(五)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打人是严惩的狠规行为,裁判员应予以处罚,对行为恶劣者应罚令出场。至于在比赛中有时发生队员的手臂无意地碰触他人的动作,则不予判罚犯规。 (六)推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推对方队员的犯规。
(七)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控制的球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这与前六种犯规不同,这是指队员目的是为了球而在抢截过程中于触球前触及到对方队员的犯规。
队员抢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外)以外,用身体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许的。在抢截过程中出现踢、绊、冲撞等触及对方队员的犯规现象,裁判员对此应有准确的判断和适度的判罚。
1、队员从正面、侧面、后面进行抢截,只要未触及对方队员,或并非危险动作,以及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都是允许的,这并不犯规。
2、该抢截在未触球、触球前、触球的同时,或触球后以附加动作触及了对方队员,如果没有危险,也没有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则是一般犯规,应判为直接任意球。
3、该抢截如果触及了对方队员,制造了一些“危险”,但尚未(也可能由于对方队员的及时躲闪)危及对方队员的安全,应判为直接任意球并以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警告该犯规队员。
(八)拉扯对方队员
这是指队员用手或臂部拉扯对方队员,阻碍对方队员自由行动的犯规。
(九)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应将该犯规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
(十)故意手球
这是指队员故意用手或臂部触球,以非法获益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应正确理解这条规则精神,严格区分故意与无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应予判罚,无意或意外手球则不予判罚。
在比赛进行中,无论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了上述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应被判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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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333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