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项权利不属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公民的积极收益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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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1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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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3:35
A.环境权
基本权利是由*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地位。*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地位的不稳定。因此,*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制度运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