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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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3:19
《灭种公约》第2条列出了灭绝种族罪的犯罪行为的清单,这个清单是穷尽性的。清单中所包括的5种犯罪行为是: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根据罪行的定义,有些犯罪不但要证明行为的本身,而且要证明犯罪的结果,以及该结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中的杀害和国内法中所要求的一样,需要两个实质要素:首先是被害人的死亡;其次是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犯罪者或其下属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该团体的成员的英文中用的是复数,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要求受害人必须在两人以上,才能构成此罪。实际上却不尽然,1999年2月,在起草《罗马规约》犯罪构成工作组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中,“该团体的成员”系指“一个或两个以上的该团体的成员。”显然,在本条引言中“全部或局部”的措词系指犯罪的意图而不是指犯罪行为的实质要素。只要犯罪者具有灭绝种族的意图,并符合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只杀害了一个人,也构成了灭绝种族罪。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系指剥夺或*某一受保护的团体的基本生存条件,如住房、食品、衣着、卫生、医疗条件等而使该团体的全部或部分“慢性”地灭绝。
“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主要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绝育、堕胎、隔离男女和阻止该团体内部的婚姻。
“强迫转移儿童”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罪行一样,需要证明犯罪的结果,即儿童是否是真正由一个团体转移到另一团体了。强迫并不一定是采取武力的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则采取了威胁、恐吓和利诱等非暴力的手段。
“直接公然煽动”中的煽动实际上是共谋的一种形式。无论是否达到了进行种族灭绝的目的或结果,直接公然煽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需要证明结果。
共谋(complicity)是参与犯罪的一种形式,与以上三种罪行不同,它是一种完成的罪行,即只有在灭绝种族罪实施后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共谋灭绝种族罪。对犯罪的参与必须对犯罪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仅仅出现在犯罪现场并不足以构成共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