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房补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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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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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9:47
住房补贴支取对象:
(1)离、退休职工;
(2)出国、出境定居职工;
(3)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补贴帐户;
(5)购买、建造、大修拥有所有权的私房的职工,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
(6)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本息的职工;
(7)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过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 10%以上的部分,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中心"批准,可用该职工和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年支付。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