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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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0 20:02
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