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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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7:56
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规定,深圳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指出,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通知》要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实施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交易,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