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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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5:11
法律分析: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认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有无,认定标准至关重要。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首先,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其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女共同居住,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子女进行生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的扶养表现形态。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无法如此理想,继父*女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子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实践中,有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该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提供的,而继父母并未直接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的继子女判归生父母一方,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住宅拆迁、工作调动、外出做生意或打工等),该继子女与自己的祖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继母或继父却提供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对于共同生活是否应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人们就有不同的认识。
只有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上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才能认定其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其中,客观因素中只要具备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