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扣留被害人的钱如何退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0 03:3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3:29
如果查证属实,确实是你们的财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原告的近亲属魏某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无棣鑫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其主要收入在地在城镇,因此,对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为36789元×20年即735780元,丧葬费为69305元÷12个月×6个月即34652.5元。对原告魏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为23072元×13年÷2人即1499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因此,魏某的死亡赔偿金为885748元(735780元+149968元)。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四原告处理魏某丧葬事宜的交通费1000元。四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支持其5人5天的误工费,为69.75元×5人×5天即1743.75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本案受害人一方的损失是因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根据以上规定,对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予支持。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不是民事主体,当然不享有请求权,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宁某腹中胎儿的抚养费,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高某、宁某、魏某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魏某、高某、宁某、魏某死亡赔偿金775748元(885748元-110000元)、丧葬费34652.5元、误工费1743.7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13144.25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魏某、高某、宁某、魏某负担1182元,被告王某负担54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