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法院,多久能分到办案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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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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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0:28
案件符合速裁程序的,会在十日之内到经办人手中;普通案件在一个月内应当送到经办人手中;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延长十五日交到经办人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